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两等)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等)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人工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情形的;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五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注解: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尽管在实践中两者多有交叉,但是依其所占的主要份量来进行分类,还是不难定性的。据此,医疗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人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责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