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2002年前(含)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其中指定项目10学分,指导项目10学分。2003年起(含)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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