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2、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接受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4、四环素类可加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用四环素,但多西环素及米诺环素仍可谨慎应用。 5、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原有肝病者不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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