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通过本题汇总本教材中所有按无证经营处罚的情形:
无证经营是指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1.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2.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