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不得参加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校搜集整理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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