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导致公卫助理医师重新注册

根据国家《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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