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货仓溴甲烷熏蒸处理操作规程――散毒与船舶放行

  船舶货仓溴甲烷熏蒸处理操作规程――散毒与船舶放

  散毒与船舶放行

  (1)通风散毒 熏蒸结束后,通知船方关闭生活区门窗及通风装置,打开风筒和人孔及排风扇机械通风或自然散毒2~3小时,然后开启舱盖至舱内溴甲烷浓度低于5ppm,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大船熏蒸记录》。

  (2)散毒结束后 熏蒸队(公司)向检疫机关提交《熏蒸结果报告单》。熏蒸及监管人员离船,船舶正常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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